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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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2017]第31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夏运雄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11月3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安化县马路口镇花甲村划子 村组民组6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7年5月12日,夏运雄驾驶湘J17223红色货车从奎溪镇无证运输杉木半成品一车,准备运往羊角塘镇自己的加工厂,途经S308安化马路口镇丰源酒店公路时,被林业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尺共计杉木半成品7.14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照片等 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杉木半成品7.14立方米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账号: /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或者 益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安化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7 年 5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