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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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 2016]第 01020号
被处罚人姓名 谌建刚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3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现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任坪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400185031881H
法定代表人 唐仕亮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6年3月28日,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黄胜,在黑茶学校施工现场烧林木采伐剩余物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0亩,其中有林地5.0亩,采伐迹地2.0亩,烧毁林木蓄积2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6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词,现场示意图,鉴定意见书等 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账号: 48380104000334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林业局 或者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安化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