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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良种壮苗保障供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湖南省林业厅评审通过,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良种苗木繁育生产能力,能够保障我省生态林业和重大林业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并在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苗圃。

  第三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具有优先享受国家林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能为苗圃建设提供足额的配套资金,同等条件下,辖区内林业工程和产业发展用苗优先采购使用苗圃培育的苗木。

  (二)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近三年年均培育优质良种造林苗木300万株以上。

  (三)立地条件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圃地有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生产经营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

  (四)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且管理规范。

  (五)生产设施设备较好,有固定荫棚、自动灌溉等生产设施和育苗机具。

  (六)技术力量较强,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在生产中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育苗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近五年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单位运转正常。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

  (二)《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三)其他材料。包括苗圃位置图、权属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文字及图片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其他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向湖南省林业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湖南省林业厅收到推荐意见后,组织科研、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苗圃进行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作出评审结论。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湖南省林业厅在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湖南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湖南省林业厅由湖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监管工作。

  (三)指导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

  (四)组织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育苗技术水平。

  第九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本辖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

  (三)对本辖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上报湖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繁育主要树种、良种来源,协调造林主体与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实行订单育苗。

  (二)监督指导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按要求实施种苗工程及良种补贴等项目。

  第十一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任务:

  (一)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育苗及重大林业产业项目的良种苗木繁育指导性计划,实施良种补贴、种苗工程等国家投资建设任务。实行订单育苗,确保良种来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

  (三)积极承担林业科研示范和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质量。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可继续作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苗木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不能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育苗计划,没有起到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良种壮苗保障作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经湖南省林业厅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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